在建筑工地的日常运作过程中,安全问题的首要责任归于施工方单位,对于实施工程总承包制度的项目,则应由总承包单位负担起这一职责。
同时,各分包单位必须向其总承包单位表示高度的配合态度,全力服从总承包单位对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全面调控。
除了上述原则之外,另外两方面也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对在施工合同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范围,以期在场施工期间,能够各自承担起对应的安全管理职能;
第二,当由于总承包单位向下属分包单位分配工作或授权进行相关专业分包工程时,该分包单位如若不履行对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协同义务,一旦发生任何事故,都将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筑法》第7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