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之罪行具体涵盖如下方面:
首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其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再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然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接下来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最后,“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