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渎职罪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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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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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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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

    1、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以上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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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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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渎职犯罪案件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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