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类型,被普遍定义为通过造谣、散布不实言论等方式,蓄意诽谤他人,并试图致使相关人士遭受刑事追责的行为。
该罪名具备以下显著特性:
首先,所侵犯的客体并非单一,而是涉及到他人的人身权利及司法机构的日常运作;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这一罪行主要表现在编纂他人犯罪事实,并向司法部门或者相关管理机关进行不实告发;
再者,该罪名的主体资质为所有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来说,这一罪行应该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存有让他人陷入刑事深究的明确动机。
与此同时,另一被视为相关罪名的报复陷害罪,则是针对国家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滥用公信力以达到私人目的,实施对那些曾提出投诉、申诉、批评意见以及举报的群体进行恶意报复和陷害的行为。
其显著特点如下:
第一,所侵犯的客体集中于公民的民主权力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运作;
其次,从客观角度看,这一罪行表现为公权者滥用职权、假借公名义谋求个人利益,对曾经表达过不同意见的控告人、申诉人或是批评人、举报人进行严厉打击和报复;
此外,这一罪名的主体身份特别限定为国家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看,这一罪行应该属于直接故意犯罪,且行为人颈部都处心积虑地想实现对他人的报复和陷害。《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