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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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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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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诬告陷害罪认定

    (一)本罪与错告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二)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

    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三)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四)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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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诬告陷害罪量刑标准

    1、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3、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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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 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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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04:25:00

破产重组对债权人有利还是有害怎么判定

最近回复:

解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对于债权人所产生的潜在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倘若债务人能够成功实现重整,那么无疑将为债权人带来显著益处。这不仅有助于债权人有效规避破产清算所可能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大幅度降低问题,同时也在较重要的维度上维护了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社会各界及广大民众的整体利益;其次,若债务人无法顺利完成重整计划,那么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将会进一步加剧。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宣布该债务人破产,而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内享有的各项请求权亦将自动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2024-05-11 04:17:00

被告说还过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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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对于蓄意逃避还款责任,宣称已经完成债务处理的借款人,债权人有权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申诉,以证实双方确实曾达成借贷协议并且债务人尚未履行其应尽的还款义务。在进行此类申诉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原告必须是与该案件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其次,被告的身份必须明确无误;再次,申诉人需要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最后,该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同时也需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4-05-11 04:16:00

建瓯延期交房公告文件最新内容是什么

最近回复:

解析:延期交付房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常规性的延期交付,即由非开发商因素引发的延期交付行为,例如因施工许可证审批环节滞后或部分应具备的配套设施未按计划完工而产生的延误。此种情况下,预计延误时间较为短暂,您可耐心等待。另一种是非典型式的延期交付,此现象主要源于开发商自身内部管理问题引发的工期拖延。例如:开发商资金周转困难、与施工单位存在合同纠纷、项目规划设计未能满足相关法规要求、未通过建筑资质审查以及房屋验收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时交付房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05-11 04:09:00

语言侮辱他人造成精神伤害是否构成犯罪

最近回复:

解析:法律明确规定,语言暴力是一种违法行径,言语上的伤害也被视为违法行为,甚至在严重情况下会构成对他人的恶意毁损名誉。对于辱骂他人的行为,除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否则并不构成犯罪;然而,如果这种恶行情节较为轻微,则不会被视为犯罪。值得注意的是,语言暴力同样可以被视为家庭暴力的一部分。语言暴力,即通过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具有侮辱性质的言辞,使他人的精神和心理遭受侵犯和损害,这属于精神伤害的范畴。而家庭暴力,则是指家庭成员之间采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频繁的谩骂、恐吓等手段进行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道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版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权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024-05-11 04:01:00

分手两年被告强奸如何应对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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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以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当某人遭受他/她人指控犯有强奸罪行时,其当事人自首次接受审讯起,便应当立即委派一位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积极搜集相关证据以证实自身清白无辜。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仅允许委派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同时,被告方有权随时委派新的辩护人为其代理辩护事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024-05-11 03:58:00

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

最近回复:

解析:法律领域未曾明确制定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会选择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进行。至于在此之后递交的相关申请,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应视为另行立案审理的案件。1.追加被告人的最后截止日期定为法庭辩论终结之时;2.当必须协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缺席诉讼活动时,人民法院须在首次开庭之前预先通知他们参加诉讼;3.如果当事人希望增加、更改诉讼请求或发起反诉,应该在举证期限结束前提出相关申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024-05-11 03:51:00

被诬告了怎么消除影响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当遭受网络诬告和诽谤时,建议您采取以下应对措施:首先,您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其对您名誉权的侵害情况,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次,若被告的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您还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处罚。此外,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遇证据收集困难,人民法院亦可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协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24-05-11 03:49:00

男女生吵架男的先动手算故意伤害吗

最近回复:

解析:在冲突事件中,若对方首先采取行动,那么事发当事人便有必要立即向警方报案寻求帮助。倘若这种行为造成了他人轻则受伤的情况,施暴者当前尚不构成犯罪的定论,然而公安机关将会依据相关法规对此类事件中的施暴者实施治安惩罚。而如若其暴力行为对他人身体造成了轻伤以上程度的损伤,那么该名当事人便会被定性为有意伤害的犯规者,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展开全面调查。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024-05-11 03:38:00

财产侵害精神赔偿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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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确定关于侵犯财产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金额时,我们需要依据针对一般性的侵犯精神类人格权益的精神利益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来进行,并且要始终坚持并贯彻以下三个基本原则。这三大原则分别是:首先,所确定的赔偿金额必须能够有效地安抚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和痛苦;其次,所确定的赔偿金额也必须能够对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以达到惩罚和遏制其违法行为的目的;最后,所确定的赔偿金额还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示范效应,能够对整个社会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24-05-11 03:38:00

故意伤害罪监外执行其条件与程序如何规定

最近回复:

解析:关于对犯罪分子进行监外执行的申请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首先,犯罪分子需被法院判决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其次,在满足第一个条件的基础上,犯罪分子还应符合以下至少其中一种情况:(1)患有严重疾病且需要接受长期治疗和护理,无法在监狱内得到妥善照顾;(2)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3)由于身体残疾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若将其收押于监狱可能会对其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且此类情况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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