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来谈谈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几个独特特性:
第一,这个条款本身就是一种合同条文,毫无疑问地是直接构成了整个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其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被双方明确定义并认可为合法有效的一个约定事项。
第三,免责条款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预先约定一方或双方面临的风险和责任范围,借此减轻或限制他们未来有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与经济负担。
然而,请恕我在此提醒合同各方,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合同之中有一些特定类型的免责条款将因为其涉及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而被视为无效。《民法典》第506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