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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的仲裁时效及起算点应怎么确立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尚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仲裁申请期限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明定展开计算,具体来说,即是从应休之年的次年开始进行推算。
若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跨越多个年度享受年休假权益,则此类诉求的诉讼有效期将在原有的基础上顺延至下一个年度的再次启动计算。
倘若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那么相应的仲裁申请期限将会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新修订: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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