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第二十三条所明确指出,当有医疗纠纷产生时,医院有权向每位患有此疾病的病人或他们的亲属说明以下问题:1.患者如何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医疗纠纷;
2.对于病历本等相关资料以及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开启的相关规定;
3.患者及家属享有查阅病历资料,复制相关内容的权利。
当患者不幸离世时,医院亦负有为其家属提供关于尸体检验法规的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