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合同诈骗罪的如下特点应当重点关注:
首先,合同诈骗罪所触及的客体,乃是一种涉及到国家对于经济合同的法律规制秩序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的复合性客体。
其次,在犯罪过程中的诈骗金额必须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该罪名的成立条件。
再者,从法律角度来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团体都可以成为本罪名的行为主体。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旦侵权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受害方的财产,其行为就已经超出了正常商业竞争范围,成为了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我们也不能忽视犯罪主体在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时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要有明确且清晰的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