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应具备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第一,须由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授权代表人作为上诉方发起;
第二,必须针对特定级别的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决或是判决,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是仅限于高级别以下的各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审判结果,对于最高司法机构所作的判决不能进行上诉;
其次,上诉的前提条件是对相应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满才能发起;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院采用两审终结制度,因此二审判决为最终裁定,不得再次发起上诉流程。
第三,上诉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时限提起,即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做出一审审判结果的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且必须在合法的期间内完成,既不允许超过有效期,也严禁超越级别管辖权限。
第四,上诉内容必须是针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在认定事件真相、适用法律原则或者处理程序等环节中所发现的问题加以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