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无产权凭证但却拥有确凿证据证实某房地产所有权归属特定被申请人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验与冻结。
具体来说,依照法律规定,若某未予登记的建筑或土地使用权,仅凭土地使用权审批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据便可明确认定为该被申请人所有,那么,人民法院同样具备相应权力对之实施查验和冻结。
另外,如果此类房产不幸已由第三方占据,并且该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承认了该房产归属于被申请人,此时,人民法院也同样可行使查验权并对其实施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