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进行人身损害程度及财务损失评估所产生的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承担,但是如若由当事人自主聘请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相关业务的评估工作且由此产生了鉴定费用的情况下,则应由相应的责任人自行承担该部分鉴定费用。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在通常情况下,此类检验和鉴定环节所需的费用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承担;
然而针对一些特殊情形,例如法令法规另外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派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诸如身损害程度及财物损失评估等业务行为并因此产生了鉴定费用时,则将依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再全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