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决宣告之日开始计算。
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嫌疑人已被先行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日期可按一天的刑期进行折抵。
1、对于被判以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刑期中,如能实实在在地认真悔过或展现出改造良好、立功卓著的表现,服完两年牢狱之苦后,可考虑予以减刑。
为保证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处理与死缓犯和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合法权益相匹配,一旦确实表现出悔改和立功行为,可将原无期徒刑减至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而那些同时具备悔改及立功表现者,则可能获得更宽泛的减刑范围,即减刑的期限可在十三年至十八年间的有期徒刑间调整。
2、若在无期徒刑犯的执行期间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他们可能会面临被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处罚。
鉴于这种情况,自新罪的判决正式确立之日起,若被判禁于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通常将会在两年之内暂不进行减刑;
若被判处无期徒刑,那么减刑的启动时间需要适当地予以延长。
3、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小于十三年,并且该规定需要自无期徒刑的判决正式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