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以及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处理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次接受侦查机构的询问或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日期开始,即可获得指定辩护律师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只有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和经验的律师才能担任辩护人。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利随时变更其委托辩护律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侦查机关无论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抑或是采取强制措施时,均须明确告知其有权利委派辩护律师。
同样地,检察机关自收到有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也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指定辩护律师。
这些都是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