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劳动仲裁争议的案件中,如果遇到类似停顿或中断的情况,劳动仲裁部门会依法暂停审查,直至相关因素彻底消失,之后再继续进行审理。1、依照法律明文规定,当出现下部几种情形之一,经过仲裁委主任或由他授权的仲裁院负责人核准,该案件的审理活动可以被中止,同时,将书面通知到每一位当事人手中:(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不幸离世,需要等待继承人表达出他们是否有意参与仲裁;(2)劳动者一方的当事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确定新的代理人以替代参加仲裁程序还未完成;(3)用人单位宣布解散,对于其应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尚待确立继承者;(4)其中的某一方面因为不能抵抗或避免的外部原因,而无法参加仲裁程序;(5)案件审查过程需依赖于其他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做出的决定,但那些案件目前仍没有审结;(6)案件处理过程需要等到有关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以及其他若干鉴定结论统一出具;(7)以及其他应当暂时停止仲裁审理的情境。在以上阻碍和干扰因素消退之后,仲裁庭应恢复对案件的审查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