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三大主要潜在风险值得我们考量:首先是以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状况,也就是实际上的购房者并不具备相应的购房资质,反而需要用已经通过审核具备购房条件的第三人来代为购房。如此操作,不仅会干扰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镜家庭通过正常途径实现购房和获得房屋的权益,同时还涉嫌非法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使得原本应当上交给国家的相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损害了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此类非法行为无疑将导致所签订的买房协议被视为无效;其次是关于购房不过5年就交易的问题,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士享有有限的房屋产权。若所买房屋尚未满五年,则不得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交易,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则必须经过政府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处理。也就是说,如果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在拿到房屋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后仍然没有达到五年期限,就把房子转手卖给了他人,相应的买卖合同可能会因为违反了已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而被视为无效;最后是房屋无法完成过户登记的可能性,当购房者成功拿到房屋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超过5年后,他们可以按照政府指定的程序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等款项,从而取得完整的房屋产权。在此之后,购房者要想出售这个经济适用房,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优先收购,这是强制性的法律要求。如果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拒绝回收,那么购房者无权私自处分该房,否则后续将无法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使买方最终无法成为正式房主。只有当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选择放弃收购,并发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文件时,购房者才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将房屋上市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