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认定某活动已构成挪用资金犯罪,通常需满足以下各个关键要素:(一)从主观角度而言,行为必须具备故意性;(二)在责任主体方面,该活动应由公司、企业或其它各类团体中的特定成员实施;(三)其所侵犯的核心权益则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各类团体对资金享有使用权及经济利益;(四)在此基础之上,对于行为者的客观行为来说,我们需要关注到他们是否基于职务特权,将本属于所在机构的财务资源挪作他用,用于自我享受或者转借他人,且这种行为的涉案金额要达到一定水平,并且已经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而未能归还。《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