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进行住院治疗期间,患者有权申请安排两名陪护人员进行护理协助。
尽管国家并未对陪护人数做出明确限制,但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在实际操作中,若存在陪护人员的情况下,赔偿责任方应承担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在内的陪护人员支出费用。
对于陪护人员自身需具备哪些资质以应对陪护工作,以下是具体说明:
首先,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
其次,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如医保卡);
再次,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以便结算相关费用;
此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也是必要的。
在陪护人员的选择上,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首先,身体必须保持健康状态且无明显残疾或严重疾病或传染病病情;
其次,必须无任何精神病患历史或不良生活习惯,能够适应陪护工作需求;
最后,身心状况均必须符合陪护任工作要求。
总而言之,在住院时患者可申请安排两人陪护,而在选拔陪伴者方面,通常需遵循无精神病史、无不良生活嗜好、能够胜任陪护工作需求等等条件挑选合适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