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医疗鉴定进行回避的方法可分为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
依据现行法例,专家鉴定团队成员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都应主动回避,同时当事人亦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其提出回避要求:
(1)构成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近亲之人;
(2)与该医疗事故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之人;
以及(3)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特殊关系,可能会对公正鉴定结果产生不利影响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