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各个公司都拥有申请破产的资格。在特定情况下,若企业法人无法偿还所欠的到期债务,且其财产亦无法覆盖所有债务或明显陷入财务困境时,自然可以向上诉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文件。事实上,破产申请可由债权方提出,亦可由债务人主导发起,甚至连负责清理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清算组均有权提交通知。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走向破产之路并非易事,需满足两个必要条件:首先,企业在经营环节中存在重大亏损现象;其次,该企业已经无力立即偿还到期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