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其应享有的赔偿款项已经到达公司财务部门的账户上,然而,公司却迟迟未能将这笔款项发放给受害人。对于此类情况,当事人应该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援助和支持。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负有义务支付赔偿款项的用人单位立即履行支付责任,或者直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给受害人,同时对违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等。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