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凡年满六十周岁之员工已丧失劳动合同主体适格性,与其就业机构间将形成劳务关系。在此情况下,该员如遭受伤害则无法申请工伤鉴定,而是可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与下列类型之工作人员间属劳务关系:
1)已经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士;
2)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内部退休手续之人;
3)因企业经营调整而暂时停职等待安排新人之员工;
4)其他类似状况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