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九级员工的停工留薪期规定如下:
首先,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应超出12个月;
其次,如果因病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而必须延长的,需经过设立于市域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同意,但最多可延长至12个月;
最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若仍然需要接受治疗,则应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而言,在停工留薪期间如有护理需求,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