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向职工借入款项是否构成本法意义上的集资行为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回答,不属于违法行为。
然而,当同时满足以下四点要求时,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行为:
首先,集资行为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合法授权,包括那些无权批准的部门作出的同意以及有权批准但却超越权限实施的同意,换言之,即募集资金方并不具备成为集资活动发起者所需具备的法律主体资格;
其次,集资方承诺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向出资人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这种还款方式除了以货币形式为主之外,还可能采取实物或其他形式;
再次,集资方面向的对象并非特定人群,而是广泛的社会公众;
最后,集资方采用了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真实意图,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通常会与投资者(受害者)签署合同,将其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尽可能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终极目标。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