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租是否构成违约的情形主要包含租赁期限届满、家庭人口增长引发的居住难题、承租人实则拥有其他房产且现有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等几个方面,具体阐述如下:
1.租赁期限届满。当租赁协议宣告到期日来临之际,出租方有权依照契约规定将租赁房屋收回。
2.家庭人口增长引发的居住难题。若出租方家庭成员数量增加,导致居住空间不足,可以与承租方进行友好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实则拥有其他房产且现有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若承租人已经购置了其他房产,并且现有的租赁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出租方同样有权收回该租赁房屋。
4.出租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若出租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承租方交付房屋,经过承租方多次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工作,那么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出租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或存在缺陷。若出租方所提供的房屋并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者存在严重缺陷,对承租方的人身安全或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承租方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问题,双方均可免除责任并解除合同。
7.承租方未支付租金。若承租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且逾期未予补足,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出租方未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方安全或健康;或者承租方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租赁物的特性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遭受损害等情况下,承租方同样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