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度下,同样存在请假行为导致薪资扣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将会依据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或口头协议,进行相应工资的扣减。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扣减的金额上必须遵循合规且合理原则,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员工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