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协议的有效期限问题,我们通常建议设定最长为两年。此种协议的设计初衷在于对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段特定时间范围内前往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机构就职或自主从事同类产品的研发、制造或销售等活动施加一定程度的约束。
然而,具体的适用期限并非由企业方单独决定,而是需要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竞业协议的有效期不超过法定的两年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