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离职,通常是指并非出于员工真实意愿的离职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状况:
1.企业未能按照其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向员工提供适当的职业安全保障或工作环境;
2.企业未能按时且足量地发放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
3.企业并未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纳必要的社会保险费用;
4.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5.企业采用暴力、恐吓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或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指挥、强行要求员工从事危险作业,严重危害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