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电梯通常均受到专业的电梯维保公司经营维护。物业部门具有通知与督促电梯维保人员适时展开修缮的重要职责。倘若物业在长时期内无法保障电梯运行的正常状态,给众多业主带来诸多不便,建议您寻求以下两个机构以求问题的妥善解决:
首先,可向房屋管理局物业科提出投诉;
其次,亦可前往技术监督局特种行业监管科反映情况。需明白的是,电梯被视为特殊设备,所有权应归于所有业主共享。因此,我们有权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负责管理该等特殊设备,则受委者须负担起行使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住宅区电梯的管理,到期户主理所当然是电梯的产权共有者,由此物业公司介入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电梯作为我们日常工作及生活中息息相关的重要特种设备,对其使用安全性始终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依据相关法规要求:电梯的设计、改造以及维修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并经政府批准的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执行,而电梯制造单位则应对电梯的整体安全性能负责。
至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同样需要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整体安全性能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