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二手住宅过程中,关于划拨费用的问题往往由买方全额承担。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当涉及以划拨形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交易时,接受转让一方有义务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其具体数额主要取决于土地的占地面积、土地等级以及与所购买房屋之间的关联性等多方面因素。在办理土地证过程中,该项费用理应由买方承担。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例如卖方主动表示愿意承担此项费用,或者双方先前在买卖协议中就此事项已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关于究竟谁应当承担此项费用,还须依据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双方的进一步磋商而最终决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