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般的情况下,倘若某位持卡人士因为无法承受信用卡账单,法院向其宣判还款要求的时候,这位持卡人并不需要因此面临牢狱之灾。
2、然而,当涉及到信用卡账单无法偿清的问题时,如果发生了下列两种情况,那么持卡人将可能会被迫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可能入狱服刑:
(1)若是持卡人存在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且在老赖的決心之下,透支金额达到了50,000元人民币以上却仍然无法偿还,此时便构成了犯罪,即信用卡诈骗罪,从而让持卡人不得不面对潜在的牢狱生活。
(2)若经过法律程序,已经对案件作出了生效的判决,但持卡人仍然具有偿债能力却是以各种理由逃避债务的履行,且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到足以成为刑法上所说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程度,那么他们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