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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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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主要包括:1、被执行人公民,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2、被执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主体;3、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故实际上不是拒不执行行为,而是妨害执行行为,只因这种行为是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服务,从属于拒不执行行为,故以拒不执行犯罪论处。如果被执行人不构成该罪,而其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则以其他罪名论处。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指明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不予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裁决的权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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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

    一、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本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本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但是,以往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三、本罪与提出申诉的界限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诉的权利。有些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可能会对有关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顶撞,只要他未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本罪论处。如果是因为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不能对当事人定罪,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改变。如果由于执行人员执行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抵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而应在纠正执行人员工作错误的基础上再执行判决、裁定,对于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执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应先行教育,进而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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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

    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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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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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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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03:31:00

商铺交易纠纷如何解决

最近回复:

解析:针对此类问题,可以采用以下五种有效途径进行妥善解决:1.协商解决方法:该方式意味着,在涉及到合同纠纷的当事各方均展现出极大的耐心与善意,并将相互理解作为关键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通过清晰明确地辨识对错,通过客观公正地阐述事实与传播具有说服力的观点,最终实现和解执行计划的制定,从而确保合同纠纷问题可以得到自我消化和解决;2.调解处理模式:针对合同类型纠纷的调解处理过程,具体含义是指纠纷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基于自身意愿,选择由无偏向性的第三方机构代表人员介入,借助他们的中介调解及人性化劝说手腕,积极致力于使当事人之间能够做到相互体察、相互谦让,进而共同签署和解协议,以此来终结纠纷问题;3.仲裁处理规则:合同仲裁,即指独立于争议之外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已签订的仲裁条款或基于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的仲裁协议,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出现的合同争议问题给出合情合理的裁断措施。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05-09 03:27:00

深圳公寓到期40年后怎么解决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关于购买公寓使用权为四十年的情况下,在时间耗尽之后是否需持续签订租约的问题,以下是业界的普遍看法和建议:1.首先,可以考虑通过联合申请的方式,将现有的土地使用年限进行延续,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值得注意的是,所缴费用应当低于同类型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大致相当于成本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距。2.其次,如果由于城市规划等原因,国家决定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那么对于业主们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措施,这部分补偿可能采用类似于拆迁安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24-05-09 03:23:00

继承人身份判决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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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房地产继承的处理方式如下所述:首先,若存在有效遗嘱或遗赠协定的情况下,遗产应遵照遗嘱进行分配;其次,若无遗嘱或遗赠协议,则按法定继承之规定,此时,法定继承亦存在严格的继承顺序规定。在继承事件正式启动之后,房地产将优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则不得参与继承。若房地产并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供继承,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此外,同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房地产时,其所占有的份额通常应保持平等。然而,如果继承人之间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了其他约定,则可以不受此限制。对于那些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房地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同时,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承担主要抚养责任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房地产时也可以获得更多的份额。最后,对于那些具备抚养能力并且有抚养条件但却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房地产时应采取不分或者少分的原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024-05-09 03:15:00

房产纠纷第三季:如何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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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如何化解法律难题关于房地产纠纷的处理方法有许多种可供选择。在此,我们首先提出几种典型的应对方案供您参考:首先是协商解决途径,即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来化解矛盾;其次是调解解决手段,这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以求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再者便是仲裁解决方案,按照这种程序,购房者与开发商必须签署有效的仲裁协议,同意并配合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此外,行政解决也是一个可行的选项,购房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纠纷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最后,诉讼解决也是一种常见的途径,即由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依法审理并解决购房纠纷。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024-05-09 03:12:00

罚款加缓刑拒绝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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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如人民法院裁定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该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表示不服意的,其有权在十五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在此情况下,上一级人民法院须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应的裁决工作。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024-05-09 03:09:00

农村房子房产证写的不是本人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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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如何解决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并非本人的情况1.申请进行变更登记。依据现行法规规章,若权利主体及与之存在密切利益关系者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薄所载事项有误,可前往房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请求。倘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署名人愿意协助您签署变更同意函,或您持有足以证明实际姓名书写错误的确凿证据,房管局将会依据法定程序为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2.发起民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署名人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擅自处置原本并不属于其所有的房产。鉴于权利主体收集证据所需时间较长,为避免此类状况发生,权利主体可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该处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于自身。3.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署名错误往往源于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审核职责,从而导致不动产登记的名称与实际权利主体的姓名不符。在此种情况下,权利主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仅能对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撤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裁决,如欲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仍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024-05-09 03:08:00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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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则;同时,在运用这一权力时,也必须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以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平与透明度;此外,采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充分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力求通过执法活动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

2024-05-09 03:05:00

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复议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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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当事人对于执行裁定持有异议,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中间涉及到的具体步骤是,当执行程序启动时,如果相关方对执行法院所享有的管辖权存在疑义,应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及时提出。此后,人民法院将会对这些异议展开详细的审查工作。如果异议被认定为成立,那么执行法院会撤销原执行案件,同时告知当事人需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反之,如果异议未能得到支持,则裁定予以驳回。在此基础上,当事人或其利益相关者可以选择通过执行法院转交,或者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的书面文件。而执行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复议所需的全部案卷材料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地,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也会要求执行法院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终审裁定书在送达后的十五天之内如未提起上诉,便可开始执行,且该判决书即刻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须严格依照其中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对于那些适用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等,一审终审的判决、裁定与两审终审的判决、裁定在法律效力方面享有同等地位。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05-09 03:01:00

房产纠纷送礼,是否影响法律判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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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对于涉及价值约为3000元人民币的礼品赠送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谋求不当利益的意图或动机。若无此动机,仍需进一步探究该行为人是否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向超过三名受赠者进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手段谋求职位升迁或岗位调动;向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行贿,以实现非法目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从而干扰司法公正;以及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若无上述情形,则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然而,若存在上述任一情况,则可能被视为涉嫌构成行贿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024-05-09 02:57:00

翠屏区法院强制执行农村自建房,是否合法

最近回复:

解析: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具备相应条件时,政府有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首先,为促使被申请人主动搬迁或退出土地使用权,法院将发布公告,明确规定被执行人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则由法院指派执行人员进行强制执行。其次,若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院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协助执行。如有拒绝配合者,并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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