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任何路段上行驶都不得超出所规定的最大速度限定值,而涉及到具体的限速标准时,《实施条例》还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在无参考条件的情况下,机动车不可以超过以下最高限定速度。
其中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在没有设立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的最高限定速度为每小时30公里,而公路则为每小时40公里;
其次是当同一轨道仅有一条机动车道,那么在城市道路和公路的最高速度则分别设定为每小时50公里和每小时70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对于高速公路做出特别规定,必须清晰标注每个车道的行驶速度,并且规定高速公路的最高车速不得高于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车辆的最高车速也不容许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类型的机动车辆不会被允许超过每小时100公里,至于两轮摩托车,其安全行车速度也限制在每小时80公里以内。在高速公路上用车速规定与车道共享规划的前提下,最左车道的最低车速需要维持在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则需要确保在每小时90公里左右。
然而,如果实际的行车速度超出发动机限速标签或者线路标示牌所标定的速度,就必须以道路限速标识设订的速度作为依据来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