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然而,对于挪用公款罪来说,其主体则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这些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单位本身并无资格直接挪用公款,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特定人员才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