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启动之前,对房屋进行查封处理;
(二)拍卖活动启动以前,对房屋进行详细评估;
(三)针对首次拍卖(关于动产的拍卖,需提前十五天发布相关公告)
1.竞拍者有义务在拍卖前向法院预缴保证金。若申请执行人有意参与竞买,则无需预先缴纳保证金。
然而,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能少于所评估价值或市值的百分之五。
2.法院须在拍卖开始前五天内,通知各方当事人以及已知的担保物权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告知他们在拍卖当日务必出席。
3.若在拍卖过程中无人出价竞争,或者竞买人给出的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格,那么在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如有意愿以本次拍卖所设定的保留价格接受拍卖财产,则应将该财产交付给他们用于清偿债务。
《拍卖法》第45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