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您拥有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后续享受工伤待遇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意外或疑似职业病遭受损害时,他们的雇主应从事故发生之日或首次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起,向所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迟提交的,也可经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批准后,将申请期限适当延长。
然而,若雇主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或首次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一年内向雇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