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特定情况下,当雇员因雇主无理、不合法地拖欠或扣除工资而选择离职时,雇主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2)在计算经济赔偿金额时,需根据雇员在公司工作的年度进行核算。对于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达到一整年的员工,将按照满一年的待遇予以计算赔偿金额。
(3)对于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员工,雇主要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额。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