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退股的法律规定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公司在连续的五年内未曾向股东分配任何利润,且在此期间公司仍保持盈利状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利润分享规定;
其次,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资产时;
最后,若涉及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且经过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以维持公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也有权选择退出股份。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