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房产出租期内,若业主计划出售其房产,该租户有权享受优先购买权。
即使租户选择放弃行使这项权益,他们仍得以在特定的租赁时间段内继续居住于该处房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即便租赁物在租户已依据租赁协议占有使用权限之内发生了所有权转移,这并不妨碍原有的租赁协议持续生效。
同时,第七百二十六条明示:若作为出租方的业主有意出售租赁房屋,必须在正式销售前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到承租户。
在此前提下,承租方将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然,当该房屋为按份共有且各共有人对此有优先购买权时或业主决定将房屋售予近亲等特殊情况,则需另行处理。
一旦出租方履行了告诉义务,如承租方在十五日之内并未给出明确的购买意向,则可认定该承租户已经自动放弃其优先购买的权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