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如不幸遭受“一房二卖”纠纷困扰,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形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制。
首先,当出卖人先与两位不同的买受人均签署了合同后,向
最后购入该物业的人履行了所有合同手续,并完成了房地产产权过户登记时,在此种境况之下,原有的购买人无法取得房产权属,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主张解除合约,同时要求卖方退还其已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利息,对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失亦有权向对方索赔,并且还能寻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总额两倍的赔偿责任。
其次,若卖方已经将房产出售给原先的购买人,且已办理完房地产产权过户登记之后,才与后来的购买人缔结以同一物业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那么后者签署的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后来的购买人同样拥有要求对方退还所支付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损失的权利,也同时有权利索要卖方所应承担的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总额两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