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施工单位肩负着对所承建项目实施全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重任,必须为所产出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提供充分的保障和风险应对。同时,作为建设方的委托代表,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肩负着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监控的职责,其对于施工质量的失职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明白的一点是,虽然建设方的主要任务在于确保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但只有当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出现施工质量问题之时,建设方才有可能免除相关责任。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步骤及方法,我们建议采用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当发现由施工过程引发的尚未形成严重后果的质量问题时,应立即暂停相关作业,要求施工单位立即采取纠正措施予以纠正。
其次,如果已经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此时宜迅速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督促其尽快采取有针对性的修复措施进行弥补。待施工单位采取确实可行的保障质量的措施后,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监理通知回复单》以示确认。第三,在完成某一工序或分项工程之后,如遇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当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责令施工单位纠正错误,并对其提出的修复方案逐一核实与确认。此后便需严格跟踪处理过程,直至达到验收标准方可继续推进后续的施工环节。
最后,在交工投入使用并设定了一定期限的维修期之内,一旦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果断签发《监理通知》,指示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