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中的预约金和定金问题,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预约金通常是可以申请退还的;然而,定金通常无法直接退还,这是因为定金具有法律效力,规定了购房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约束。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任何形式的定金、预约金或认筹金。购买房屋时,如果选择缴纳预约金,应该做好四项重要的准备工作:第
一,正式签署预约合同时,务必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已经获取完整的五证资料,这是确保开发商具备合法销售资格的关键步骤。第
二,预约前要确认所选房屋尚无其他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正在承租或租赁该物业。第
三,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后,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确保已签署相应的房屋认购书后方可支付预约金,同时应在认购书中明确注明不履行约定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最后,根据实际需要,前往现场视察房屋的具体位置及建筑布局,以了解房屋的基本状况以及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如发现质量问题,需及时敦促开发商进行整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