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偿还贷款导致的银行向法院提出的法律诉讼,客户有机会在法院正式开始审理案件前与银行展开沟通洽谈,寻求银行方面撤销诉讼的可能。然而,银行并不会轻易放弃对客户的诉讼,所以客户必须慎重地向银行表达自己完全诚意的偿债意愿,并且能够具体说明个人当前所处的境况,明确表示并非有意拖欠贷款,而是有着无法克服的经济困境,并且递交相关证明文件作为佐证(如失业证明等)。之后,双方应共同商讨并制定出一套全新的还款计划,客户可考虑申请延长还款周期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筹集资金。只要客户显现出积极的债务偿还意愿,银行自然不会坚持诉讼到底。当然,如果客户拥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则可以选择在法院审理前自行结清逾期欠款,这也就避免了银行向法庭的上诉。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一旦发生贷款违约事件,客户应当尽早采取行动,主动偿还拖欠款项,而非无动于衷地加强风险,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被银行起诉的法律风险,甚至还会对个人信誉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同时还将会对未来的信贷事务产生难以预估的困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