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品质问题的责任归属问题,物业公司通常没有直接的职责与义务。其主要任务在于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如保持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环境清洁与秩序稳定等,而房屋质问题往往由负责该项目的建造方或开发商来负起修复责任。若房产品还处在保修期限之内,房地产权利人可向建设方或开发商提出承担维修之责的请求。若房产品质问题严重到影响到正常的居住及使用效果,业主可以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并索取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然而,一旦超出了保修期限,物业公司将对房屋的公共部分设施与设备进行常规性的维护保养(此为"微改"),至于大型翻新改造费用,则将由业主自行承担。以上所述皆为法律层面上的相关规定。倘若您遭遇此类问题或者希望获取更为深入且具有专业性的建议,敬请咨询相关领域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