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开发商达成购房协议并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发现所购买的房产价格有所下降时,其既无法行使撤销权解除该商品房销售合同,也无法请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而只能选择继续遵守和履行当时所签署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及义务。因为,商品房销售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它的订立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以及程序要求,即只有在中标签订合同时,合同方能正式成立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受害方不能以房屋价格下跌为理由提出撤销和终止购房协议或要求开发商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