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过程中所缴纳的定金/押金是否具备退还效力的问题,其重点取决于双方之间在约定的期限内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事宜展开的协商情况以及签订认购书时的相关约定。
如若交订金后,双方协商合同事项后却无法达到共识从而致使合同未能缔结,便不适用于定金罚则。反之,如果任一方未按预定的期限开展协商工作或者擅自更改认购书内容从而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那么此时应适用于定金罚则。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