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实践中,若开发商屡次违规实施“一房两卖”行为,则购买方便有权向开发企业提出补偿其所遭受的损失,或者申请解除购房协议,回退已支付的房款与相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还有权要求开发企业额外承担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数额为上限的违约金责任。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事而言,在签署此项合同时,出售方如存在再次向第三方销售同一房产的情况,而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期目标的丧失可能性;对于那些难以获得所购房产的购买方,他们则有权利请求解除这个合同,接收他们之前所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的利息,还有权要求出卖方赔偿所有因此产生的损失,并承担其未支付购房款数额一倍的违约金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