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纠纷,法院亦是有权对相关房屋实施冻结处理。若该纠纷尚牵涉到债权债务问题时,当事人可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由法院许可批准后,即可对此房产进行保护性措施。具体而言,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与第一百零三条,当受害方感到情况紧急且如若不及早申请保全便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时,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区域,被申请人居住地点之法院,或是对于该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保全请求。同时,申请人需提供相应担保保证,否则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的要求。按照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财产保全方式包含但不仅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定途径。一旦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取得财产之后,应立即通知受保全财产的所有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