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针对出售方交付的不合标准的房产,具体措施如下:
1.实际履行:当买受者购买的商品住房出现地基基础工程以及主体构架工程质量问题时,若通过加固翻新等技术手段能得以修复并确保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买受者有权请求出售方遵照相关法规及合同条款的要求来履行应尽之责;
2.解除合同:一旦商品住房出现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架构工程质量问题,并且,这一问题无法透过修复措施得到有效解决时,买受者有权申请终止(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若出售方交付的房产不符合标准,那么无论买受者选择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都不妨碍其向出售方提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
4.违约侵权责任:假设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的人身健康权、财产权益带来了侵犯,受害方完全有权利根据现行法律制度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亦或是依据其他相应法律规定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其次,针对已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建议采取以下办法:
1.已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对于在保质期范围内的房产,出售方应负起修复责任,倘若出售方拒绝进行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沓不办,买受者则可自行安排维修事宜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有的修复费用与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损失需要由出售方承担;
2.因商品住房质量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使用效果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买受者可以向出售方申请解除合同并索要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