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签署的两个合同均未能实现登记手续,并且涉及的标的房产也尚未完成交割过程,我们分析得出这两种合同都处在尚未实际启动履行的阶段。因此,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必须确立一个判断权重:即以哪一份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基准,来确定哪一方有权优先行使权利,取得对标的房产的所有权。换句话说,就是哪一方能够最早签署合同,就能优先掌控房产的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优先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就无法获得房产所有权,他们仍然还有其他选择和机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存在两个相互独立、也未经任何登记手续的合同,在其中一份合同中,卖方已经将标的房产交付给了买房;在另外一份合同中,卖方却并未执行任何有关房产交割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得到了实际执行的一方更加彰显出卖方的诚意,而这样的履行方式也是符合法律规范和规定的。此时,已经接收到房产的那一方,无论他或者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排名位置如何(先签后签),都有资格获得房产的完整产权,不受合同签署先后顺序的限制。
假定我们同样面临两个合同,但在其中一份合同中,买卖双方已经成功完成了房产的过户手续;而在另外一份合同中,却并未进行相关的过户手续。尽管房屋交付的情形模糊不清(到底是由哪一方真正接收了房产),但是由于房产的过户手续实际上是针对物权的变更进行处理和记录,所以我们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确定已经成功进行过户登记的一方将会自动获得对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